为进一步推进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按照阳泉市卫健委关于《阳泉市推进“检验结果互认”解决群众看病重复检验、费用高问题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我院对临床检验结果互认事项公示如下:
01互认标识
纳入互认检验项目的,在检验项目前标注“晋HR”,作为互认项目标识,“晋HR”为可在全省范围内互认的检验项目。
02告知原则
根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出现以下情况,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再次检查的原因、必要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03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353-2160623,0353-216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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