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赵某与妻子王某于1997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有一个儿子。2005年,王某因为意外事故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经过多次治疗都没有明显效果。王某不仅不能参加劳动,还经常砸东西,发病严重时甚至殴打赵某。赵某既要照顾王某和孩子还要外出工作,生活困难且安全无保障,生活非常压抑。于是来到小汤山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希望申请离婚,并由自己抚养子女。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王某在和赵某共同生活期间罹患精神疾病,并且久治不愈,给夫妻生活、抚养子女都造成了负担。小汤山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议赵某,先与妻子协议离婚,若妻子不同意离婚。可以去法院起诉以妻子患有精神病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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